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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君正集团:君正集团签署《阿拉善风光制氢及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为初步预计,实际建设规模及投资金额以项目核准批复为准。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审批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为框架性投资意向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为进一步深化阿拉善盟和乌海市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托甲方丰富的风光资源、土地资源及良好产业基础条件,结合乙方燃煤自备电厂掺烧、航运业绿色燃料需求和资金、管理优势,在阿拉善盟境内拟投资建设风光制氢及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
化一期示范项目建设新能源规模 20万千瓦、8100万 Nm /a电解水制氢装置、5万吨/年绿色合成氨,投资为 10.7亿元;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建设新能源规模 28万千瓦,投资为 14.1亿元。二期项目总投资 168.8亿元,包括:风光制氢一体化二期项目,建设 355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配套建设 14.19亿3
(3)甲方积极支持乙方新能源项目选址、申报和实施,按照风光配比配置风光资源;甲方需尽快确定新能源场区用地;甲方需协调风光制氢项目用地、保证乙方所摘牌土地为净地,乙方于摘牌后根据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过程甲方应当协助办理。甲方保证项目的用水需求。
(5)甲方积极协调尽快审批风光制氢一期示范项目,并明确项目所需的用地选址。二期项目用地优先预留给项目公司,为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作用,二期项目选址预留用地,甲方有权在乙方一期项目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合理时间内未投产或投产后一年内未实施二期项目的情况下,适配给其他投资方投资。
(5)乙方承诺取得最终实际建设规模批复后,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等相关要求时限内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保护本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坚持合法运营、依法纳税,接受甲方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3、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为初步预计,实际建设规模及投资金额以项目核准批复为准。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审批通过存在不确定性。